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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1 2、1 4 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
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
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內含發射器模組:
CCAP20LP1070T9
CCAH16LP2040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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